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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新标识告诉你牛奶鲜不鲜
发布日期:2008-01-23 10:13 浏览次数:

    什么样的牛奶才能标“鲜”字?近些年来,业界一直为此争论不休。2007年11月初,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对液态奶的标识进行了重新规定。按照通知精神,采用巴氏杀菌法,低温存放的巴氏奶可以标注为“鲜奶”。通知的出台终于使牛奶“禁鲜令”有了明确的说法。
    该通知规定,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氏杀菌乳标“鲜牛奶/乳”;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则标称“纯牛奶/乳”。 生产企业用复原乳做原料生产液态奶,要标注“复原乳”字样,而且要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也就是说,当企业的原料中不纯粹是新鲜奶源而使用了奶粉复原乳时,需要标识出具体使用了多少奶粉。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在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
    2008年1月1日是新规定开始实施的时间,鉴于部分加工企业原标签有库存,可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因此,目前市面上在售液态奶新旧标识共存的现象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此通知的出台,使乳制品企业的“鲜”特点再次显现在产品包装上,对消费者的正确选购将起到更明确的引导作用。同时,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非“奶”原料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等乳制品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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