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市政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南京市质监局、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提议制定的《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11月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核通过,以第269号政府令予以发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共信息标志是以图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公共信息标志作为一种通用的“国际语言”,其使用状况可以体现出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目前,在国家发布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中,如安全标志、消防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能够较有效的实施。但是,对于公共卫生间、停车场、电话亭等标志用公共信息标志的图形、颜色等,属于推荐性标准,容易被一些单位和个人忽视,随意制作和设置。不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既影响市民生活和外地客人的出行,又影响城市的形象。因此,制定《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规范全市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和设置,有利于方便人民生活,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城市形象。
重要公共场所都应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车站候车室、禁止吸烟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都是公共信息标志。《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展览馆、博物馆、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旅游景区(点)、建筑工地、城市道路、公共卫生间等,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据悉,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醒目、协调。
设置了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
不符标准将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在明年1月1日之后,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制作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质监局特别提醒
南京第一批公布的16个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所规定的公共信息标志涉及安全、交通、地名、通用符号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设计、制作、设置这些公共信息标志时,尤其要注意不能错用颜色,如红色表示禁止,蓝色表示指令,黄色代表警告,绿色代表提示和向导等。如果使用图形不规范就会使人产生误解,造成麻烦。如“火警疏散图”的标识中,表示“安全出口”的图形和表示“疏散方向”的箭头本该用绿色,如果全部错用成了表示“禁止”的红色,则表达了相反意思,成了限制性标志。使用标志用图形符号时,必须采用标准所规定的图形符号,如男女卫生间应该分别用一男一女的人物形象图并用文字说明进行标示,不能用烟斗、高跟鞋或其他图形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