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卫生部发布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志时,凡标志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同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卫生部强调,由于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据了解,卫生部通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的《化妆品原料字典》所收录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进行翻译,完成该目录。《目录》共包含12072种化妆品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