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市政府、市局减费让利,为企业办实事文件精神,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对外公布了代码收费优惠政策。
按照相关文件,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下列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持有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项目 | 减免政策依据 | 提供资料 |
1 | 从事个体经营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 | 苏劳社就管[2006]16号 财综[2008]47 号 苏财综[2008]64号 | 有效《再就业优惠证》及A4复印件一份 |
2 |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 财综[2008]47 号 苏财综[2008]64号 | 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A4复印件一份 |
3 | 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 | 国办发[2004]10号 财综[2008]47 号 苏财综[2008]64号 | 有效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A4复印件一份 |
4 | 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 财综[2008]47 号 苏财综[2008]64号 | 有效《普通高校毕业证》及A4复印件一份 |
5 |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 | 宁政发(2008)223号 | 有效《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及A4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