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本院动态
执行新法规 条码服务加频次
发布日期:2010-05-24 09:57 浏览次数:

    按《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化肥、农药等六大类预包装产品必须要标注商品条码,过渡期自《办法》发布之日起为六个月,到今年4月1日已结束。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通过电话和信件等方式加快了通知频次,尽量避免使相关企业因信息沟通不畅被处罚,周到的服务受到企业的欢迎。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