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39号公告的要求, 2010年6月1日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使用新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的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新版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如下图。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