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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将实行年报制度
发布日期:2014-09-10 15:25 浏览次数:

  2014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由我院代码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具体实施年报的时间和实施办法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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