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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发布日期:2015-06-17 14:26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的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不再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改由机构批准单位颁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和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主动公开、共享、交换、推送校准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保障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有效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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