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质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