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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申请
办理依据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节选)
  于2009年8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核准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第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六)化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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